昆明交警支隊以涉嫌風險駕駛罪對醉酒架車的四人進行立案偵查
昆明市公安局交警支隊官員全俊鵬向媒體通報,5月1日清晨0時許,一紅河州籍男子潘某駕駛二輪摩托車,因涉嫌酒後駕駛被交通警察現場處置,對其血液提取檢驗,潘某的血液酒精含量為318 mg/100ml,曾經到達醉酒規範;當天19時,在昆明市一物流城內,任某駕駛一輛重型貨車與一輛掛車發作交通事故,經查任某涉嫌酒後駕車,從其血液檢驗得知,任某的血液酒精含量為227 mg/100ml,曾經到達醉酒規範;同日21時55分,一駕校教練黃某駕駛一輛教練車與一輛轎車發作交通事故,經查黃某血液酒精含量為255mg/100ml,曾經到達醉酒規範;5月2日0時許,無駕駛證的鍾某駕駛一輛無牌無證的摩托車撞上了一轎車,經檢驗,黃某的血液酒精含量為267 mg/100ml,曾經到達醉酒規範(柴油發電機組廠家)。目前,昆明交警支隊以涉嫌風險駕駛罪對上訴4人停止立案偵查(柴油發電機組廠家)。
全俊鵬表示,從5月1日以後醉酒駕車的,由人民法院按照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》第一百三十三條第二款的規則,對駕駛人判處一個月以上六個月以下拘役,並處分金(柴油發電機組廠家)。撤消機動車駕駛證,五年內不得重新申領駕駛證(柴油發電機組廠家)。此外,假如是公務員觸及酒駕,將按照《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》第十七條的規則,“行政機關公務員依法被判處刑罰的,給予開除處分”;假如準備報考公務員的觸及酒駕,將按照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》第二十四條的規則,“曾因立功受過刑事處分的,不得錄用為公務員”;假如是與企業、個體經濟組織與構成勞動關係的勞動者,與國度機關、事業組織、社會團體樹立勞動合同關係的勞動者觸及酒駕,那麽將按照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》第二十五第的規則“勞動者被依法追查刑事義務的,用人單位能夠解除勞動合同”(柴油發電機組廠家)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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